甘露三年,公元前51年,丞相黄霸去世,御史大夫于定国继任丞相之位。
于定国,东海郯人,即今山东郯城人。
定国有个好爹,他爹于公是法律方面的专家,定国从小学的也是法律,其父于公就是他的启蒙老师。
于公曾任县令秘书兼书记员,古代县令管审案,于公相当于法律顾问或者师爷。
有一年,于公他们这里出了这样一件案子。有一家儿媳妇特别孝顺,却被人诬陷杀人被冤杀了。
孝顺儿媳妇名王氏,年轻守寡,身边无子女。
80岁的婆婆很心疼儿媳,心说“我年纪大了,拖累儿媳妇,儿媳还这么年轻就守寡了,
又无儿无女,等我走了,谁来照顾儿媳呢?”
婆婆和儿媳都是善良之人,都为对方着想。婆婆就逼着儿媳改嫁。
儿媳则说,“娘,我不改嫁,我要为你老人家养老送终。”
婆婆为了让儿媳早点改嫁。到了晚上,等儿媳熟睡的时候,偷偷到厨房服毒自杀了。
婆婆有个女儿住在县城,很少回家照顾母亲。
听说母亲死了,她这个当女儿的就跑回家奔丧。
她母亲明明是自杀的,这个当女儿得一口咬定是嫂子害死了母亲。
“你,你不能冤枉人,我怎么会害母亲呢?”儿媳被小姑子气得浑身发抖。
“哼!咱们走着瞧,有你好看的!害死我娘你还嘴硬!”
小姑子开始了告状。
“咚咚咚”小姑子敲起鸣冤鼓。
县令大人亲自办案,派人传唤了这家儿媳妇。
一审二审完毕,县令认定是儿媳妇杀了婆婆,理由是家里没有其他人。
于定国的老爸于公则持不同建议:他说:“县令大人,你说一个孝顺儿媳,怎么会毒杀婆婆呢?
她想改嫁没人拦着,婆婆也立下了遗嘱,家产归儿媳。没有理由儿媳妇杀婆婆。一定是自杀。”
县令说儿媳想改嫁也想立牌坊,于是杀了婆婆。
执意认定儿媳是罪犯,县令说了算,最终判决儿媳斩刑。
于公抗诉不采纳,抱着案卷在衙门口痛哭喊冤,想扭转判决结果,
胳膊终究拗不过大腿,这家儿媳最终还是被斩了。
儿媳被斩的当天夜里,天空乌云密布,不大功夫下起了鹅毛大雪。
六月天儿却下起了大雪,三天三夜不停地下,通常来说,六月下鸿雪,天下必有冤情。
太守亲自下来查案,有相师叩见太守道:“太守大人,想必是那家的儿媳有冤情,
太守可杀一头牛,亲自去那家儿媳坟头祭祀,大雪可止。”
太守依言而行,杀牛祭祀,果然雪住天晴。